中海业主维权大联盟 (因篁外)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中海业主维权大联盟 (因篁外)

关于中海业主维权:中海 篁外山庄引发了一件件 维权事件,中海却以蔑视的态度来解决。细查一下,原来全国各地都有中海业主的声音。。。。。。。本论坛禁止使用辱骂污蔑语言,禁谣言仅收集事实数据和必须注明出处的相关网贴。同时我们也应为自己的所居住的自然和人文环境而自豪,本论坛也为业主赞美自己家园和提倡美好人文提供平台。 我们也在想中海的这些做法是否合适?中海是否要有所考虑?比如是否对其销售代理公司的一些方式予以相关约束,或者是否该要转变模式了?。。等等。。 如有问题,可点击 最下方靠右的“联系”给管理员留言

请会员在发布信息时遵守相关法规。若有分享信息的,请务必注明来源。本站有收到帖子信息不真实的投诉,望投诉者能写明具体哪条信息有诽谤或违法情况,以便有针对性管理。
19楼篁外论坛: http://www.19lou.com/forum-1874-1.html 搜狐焦点篁外论坛: http://hz.focus.cn/msglist/130739/

您没有登录。 请登录注册

浙江工商围剿霸王条款 发出征集令请消费者举报

向下  留言 [第1页/共1页]

????


游客

浙江工商围剿霸王条款 发出征集令请消费者举报
2012年04月18日 14:17:5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2.商家促销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 3.本楼盘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4.甲方提供代为上牌,服务中出现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如遇堵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完不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6.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

  在商场购物时被提醒“离店商品,概不退换”;签旅游合同时被告知“如报名参加旅游的人数不足组团人数,旅行社可以不组团,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房时被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在30日之内,应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促销活动中往往被告示“本活动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类似的不合理条款您一定遇到过,“霸王条款”潜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就是这些林林总总“只许消费者损失、不让自己吃亏”的条款在无形中挤压了消费者的正常权益。

  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昨天联合发布通告,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范围覆盖房产、物业、旅游、快递等八大类十八个法定备案合同,以及网购、餐饮、商场、健身、预付式消费等消费热点领域,对突出问题将予以曝光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除征集外,各级工商部门还将采取排查、抽查或企业自查自报等形式,及时排查消费领域“霸王条款”情况,通过社会的参与和共同努力,消灭更多的“霸王条款”。

  这些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指一些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它一般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形式存在。

  为便于消费者鉴别什么是“霸王条款”,浙江工商及消保委特公布了一批主要消费领域常见的“霸王条款”(详见右图)。

  即日起至5月20日,广大消费者可用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级工商及消保委反映所遭遇的“霸王条款”。

  浙江将花8个月整治“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征集完成后,浙江工商部门将成立省合同格式条款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由法学专家、知名律师、各主要消费领域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对征集的“霸王条款”按行业进行归类、分析、审查及公开点评,并作为下一步全省工商部门整治“霸王条款”的重点线索,逐步依法加以规范、废除。

  本次征集活动结束后,省工商局还将公布认定一批我省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作为各地查处、规范的依据,并在全省范围内力求将其全部退出消费领域。

  而在近日召开的主要消费领域行业协会负责人通报会上,浙江省保险、银行、房地产、汽车维修、交通运输、通信、建筑装饰、旅游、快递、直邮等行业协会负责人都明确表示,将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工商部门开展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

  浙江工商局表示,对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专项行动的整治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8个月。

  省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说,本次整治不仅要开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明确的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旅游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汽车销售服务合同等八大类格式条款备案情况,还要整治《规定》明确八大类以外的社会热点领域如网络交易及服务、快递、餐饮、美容美发、健身、培训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格式条款,包括这些领域或行业使用的误导、虚假宣传、欺诈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具有合同性质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

  相关链接

  浙江工商10年累计废除数万条“霸王条款”

  自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人大通过《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以来,浙江工商机关根据这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0年来已累计废除了数万条“霸王条款”,累计对19040家企业使用的26852份合同进行了备案,有效地规范了8大类18个行业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

  据都市快报 记者 邬愉波 通讯员 林珏艳 沈雁

kou1



315 您好!


现在杭城的很多楼盘都会签有补充协议。大多为霸王条款。我们来分2方面来分析:


一、补充协议签署过程,就是一个有预谋的、有计划的一种霸王行为,一种欺诈动作!
一般霸王补充协议会订在合同后页,且不是每份合同都订有霸王补充协议附件(一般为2份,买卖各一份)。一套房签7份合同,每份合同还有多个附件,买一套房业主需要签很多字,销售员都会帮你翻到签字处签字。因为业主认为7份合同内容肯定一样,不会每本都翻看一下,一般业主很难发觉有此补充协议。 大多数业主都不知道当时签署了补充协议。当然字一旦签下,就很难来说“不知道”三个字了。 

另外实际上补充协议基本都是和购房合同是同时签署的。严格来讲应当作为合同附件。而不能单独作为一份协议,并且必须同时备案。购房合同上都有“本合同包含附件合同共**页”的条款。但开发商不会把霸王补充协议页数加到里面去,以逃避责任和逃避备案。参考图片地址:https://i.servimg.com/u/f40/17/40/64/07/aaoaac10.jpg
同时购房合同最后一条为: “附件(八)内容,如下:****”,实际上开发商在这里会写上“补充协议内容 (无)”。然后又单独给你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以此逃避责任和逃避备案。
这明显是有预谋的、有计划的一种霸王行为,一种欺诈动作!

我们呼吁工商部门,明确规定,与购房主合同同时/同日签署的补充内容,必须作为购房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内容),并一起申请备案。不得单独作为补充协议,否则明确无效!这样可以防止开发商逃避备案。防止霸王条款的签署。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保障。



二、我们与开发商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就有以下条款:


如:关于物业的使用
1,楼栋外立面的建筑造型,对该商品房的通风、采光、防盗功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充分说明,并提醒买受人对此类影响给予必要的注意。买受人已经充分理解,且不持异议。(业主根本没注意到有此问题)

4,卫生间、厨房的管线位置、相关空间尺寸等 出卖人有权根据实际效果作相应的调整,并以调整后及图纸及交付为准。

5,买受人已经知晓楼梯口设置 对其影响,且无异议!因设置楼梯口 改变或影响使用的 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既然你口口声声卖的是复式,为何又说 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虚假广告 合同欺诈)

关于规划、设计

1,买受人同意在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可以不通知或告知买受人。(实际没有告知)
2,出卖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小区景观、水系、绿化布置方案作出适当调整。
,4,出卖人可能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三期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出卖人已经将此情况告知买受人。买受人知晓并同意三期规划调整。(实际没有告知,更没有书面内容)

关于房屋交接和质量争议
这里规定了质量问题不涉及安全的,买受人不可以质量问题拒收。
关于项目宣传
1,出卖人制作的广告宣传资料、建筑模型、样板区环境和结构等均为邀约邀请,不构成合同内容。
2,出卖人对建设范围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的说明和介绍仅供参考。
3,公共配套设施位置 尺寸 大小 形状 以交付为准。
(这条可以理解,就是怕有些设施没有告知业主)
4,出卖人展示的样板间功能仅为装修装饰的空间布局展示和家具摆放参考。
合同解除:
退房成立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放弃退房。(业主很难界定退房成立条件)



谢谢。
非常感谢能让我们有机会就霸王条款的征集发邮件!

返回页首  留言 [第1页/共1页]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